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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5〕第005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03-14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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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付*星

  身份证号码:43062119******2710

  住址:湖南省岳阳县筻口镇释迦寺村

  联系电话:156****8740

  经查实,2025年02月19日下午13时30分许,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岳阳县筻口镇释迦寺村内,居民区内有人非法储存燃气。经调查取证,系你为便于配送,将充满液化石油气的气瓶储存在家中,后经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勘查,非法存储在家中的液化气瓶YSP35.5型11个,每瓶充装液化石油气12公斤,共计储存132公斤液化石油气。此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本局于2025年03月0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5〕第005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节第八十条(五)项、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5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