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规范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93号)、《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1号)、《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 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使用说明及植物检疫证书。
林木种苗检验证是林木种子检验证、苗木检验证的统称。
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林木种子、包装物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使用说明是指对生产经营者信息以及主要栽培措施、适宜种植的区域、栽培季节等使用条件的说明和风险提示等。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同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林木种苗经营者销售林木种苗应向购买者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和使用说明,并保存相关存根和复印件。
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由经营者填写,如经营者为单位,须加盖经营者公章;如经营者为个人,由本人亲笔签名。
第七条 林木种子检验证应当标注:树种(品种)名称、种子类别、重量(数量)、产地、质量指标、质量等级、执行标准、检验单位、用种单位、发证单位(公章)、签证人等。
(一)树种(品种)名称:树种名称应当填写植物分类学的种、亚种或者变种名称;品种名称应当填写授权品种、通过审(认)定品种以及其他品种的名称。
(二)种子类别:应当详细填写初级种子园种子、××代种子园种子、母树林种子、优良种源种子、采穗圃穗条或者普通种子。
(三)重量(数量):种子实际重量。籽粒(果实)以千克(kg)、克(g)、粒等表示,穗条以枝、芽等表示。
(四)产地:填写林木种子生产所在地,应当标注到县。进口林木种子的产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标注。
(五)质量指标:籽粒质量指标按照净度、发芽率(生活力或优良度)、含水量等标注。
(六)质量等级:以净度、发芽率(生活力或优良度)、含水量划分质量等级,分为Ⅰ、Ⅱ、Ⅲ级。
(七)执行标准:判断质量等级的标准。
(八)检验单位:种子质量检验的单位。